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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文发、密云区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文发,密云区人民政府,密云区北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26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发,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密云区鼓楼西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潘临珠,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云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法定代表人付宝东,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再审申请人赵文发诉密云区人民政府(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密云区北庄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39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文发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被诉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系再审被申请人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区北庄镇朱家湾村民委员会签订,但实际上再审申请人才是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承包人,与被征收土地存在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属不当。本院认为:密云区人民政府、密云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区北庄镇朱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京承高速公路(北京沙峪沟-司马台段)工程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补偿协议书》,系各方因建设京承高速公路工程征用密云区北庄镇朱家湾村集体土地而就征地的位置、面积,征地补偿费总额及人员安置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由于该安置补偿协议系总体框架性协议,并未直接设定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且再审申请人并非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一方主体,因此再审申请人如对安置补偿问题不服,应当针对直接设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京承高速公路(北京沙峪沟-司马台段)工程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补偿协议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可以不作为裁判的依据。故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赵文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文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周 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