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阚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5刑初290号公诉机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樊川镇,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樊川镇,暂住银川市金凤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银西检公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7时左右,被告人阚某以借用其同事李某某的手机打电话为由,在银川市西夏区某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门前,利用其以前看被害人转账时偷偷记住的支付密码,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3500元钱秘密转账至自己微信名下,并转存至自己的江苏银行卡内,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借款和消费等。据此,指控被告人阚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出对被告人阚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相应的证据支持指控。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某3500元,李某某对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阚某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李红玲的陈述、被告人阚某的供述、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其是在派出所未通知的情况下,自己去派出所的事实,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去派出所是为了拿回自己的手机,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对到达派出所的阚某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讯问核实,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郑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罗那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