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葛荣与石文军、韩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荣,石文军,韩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葛荣,女,1975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石文军,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韩丽华,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葛荣与被执行人石文军、韩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438号,向申请执行人葛荣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石文军、韩丽华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葛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石文军、韩丽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4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葛荣如发现被执行人石文军、韩丽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