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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大朋与李明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10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慧与被执行人陈大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吉0621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大朋给付欠款10,463.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明慧给付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明慧对于其余部分自愿放弃。本院认为,(2016)吉0621执102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明慧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7.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明慧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