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冯秋月与李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秋月,李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83号原告:冯秋月,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李果,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敬、高世魁,河北鼎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秋月与被告李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秋月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秋月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秋月负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