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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娟娟与汪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娟娟,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19号申请执行人高娟娟,女。被执行人汪峰,男。本院执行的高娟娟与汪峰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峰应向申请执行人高娟娟履行如下义务:向高娟娟支付三年抚养费共计21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220元。但被执行人汪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