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荣松与刘继润、陈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松,刘继润,陈秀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2650号原告:刘荣松。被告:刘继润。被告:陈秀春。原告刘荣松诉被告刘继润、被告陈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润、陈秀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继润于2014年11月份,被告刘继润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共计欠款30400元,有被告刘继润书写的欠条为证。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9月16日离婚,该化肥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刘继润未出庭也未答辩。被告陈秀春未出庭也未答辩。审理查明:于2014年11月19日欠原告化肥款23800元,该笔欠款属于被告对2014年11月19日以前所欠原告化肥款的总条;被告刘继润于2014年11月19日欠原告刘荣��化肥款6600元,该笔欠款属于被告刘继润给原告打完以前所欠款的欠条后,当天又从原告处赊购了一车化肥所打欠条。另查明:被告刘继润和被告陈秀春于1998年1月12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16日在成武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所有财产全归女方陈秀春所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二份、离婚协议书一份。对上述证据和事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截至2014年11月19日被告刘继润欠原告刘荣松化肥款共计30400元,而刘继润和陈秀春是在2015年9月16日,因此,该笔欠款系被告刘继润和被告陈秀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债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化肥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秀春应当对该笔化肥款在夫妻���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刘荣松人民币30400元。二、被告陈秀春对该笔欠款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记280元由被告刘继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刘继润在履行时应增付28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公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