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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康诉被告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康,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520号原告:张庆康,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肖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芦山县。法定代表人:侯泽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庆康诉被告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东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庆康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康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康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党 莉人民陪审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