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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台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春冬等、李顺杏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冬,李顺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执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冬等被执行人李顺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甬海法台事初字第000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顺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顺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顺杏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顺杏(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6的存款人民币840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鑫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