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宗文合同诈骗罪一案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316号被执行人:王宗文,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王宗文因犯合同诈骗罪,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宜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责令被告王宗文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1644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宗文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王宗文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1644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王宗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中第三项“责令被告王宗文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1644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