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玉兵与刘慧芬、李超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兵,刘慧芬,李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兵,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慧芬,女,1959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超群,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兵与被执行人刘慧芬、李超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慧芬、李超群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玉兵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4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红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博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