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兰州永平商贸有限公司与礼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永平商贸有限公司,礼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6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永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东三楼214号,组织机构代码:66000270-6法定代表人:薛永红,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礼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礼县城关镇杜巷,组织机构代码:08239613-2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甘1226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礼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礼县北街支行和甘肃银行礼县支行存款,由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冻结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礼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礼县北街支行和甘肃银行礼县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香审判员 罗小明审判员 赵 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建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