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书然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31号罪犯李书然,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1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冀刑四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李书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5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5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书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张瑞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