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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28号郭志林,住所地汤阴县信合路东16巷。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汤阴长虹路东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劳人仲案字(2016)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351.12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相当于32351.12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