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黄广军与王树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军,王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黄广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树和,男,汉族,职工。申请人黄广军与被执行人王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5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树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树和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树和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树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发放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青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