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民终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友亮与李天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友亮,李天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亮,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国,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友亮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友亮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友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友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3元,由上诉人李友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阿梅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