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李卫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李卫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0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62号。法定代表人朱瑞明,行长。被告李卫芹,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李卫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无正当理由,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