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韩福与农安县农鑫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农安县农鑫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韩福,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农鑫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韩福与农安县农鑫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22民初2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安县农鑫粮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福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农安县农鑫粮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