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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涛、张健,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湖镇向阳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汝义,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6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 蓉审判员 李善涛审判员 于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