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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31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涛,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田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田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原本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