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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军申请陈金生、李艳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陈金生,李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安达市铁西街8委14组。被执行人:陈金生,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安达市翰尊小区。被执行人:李艳荣,女,196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姚军与李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1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