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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振和与杨浩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和,杨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和。被执行人:杨浩然。本院在执行杨振和与杨浩然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东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