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蒋某1与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739号原告蒋某1,女,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某2,女,生于1982年12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1诉被告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1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回对被告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