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娄永奎、王永儒、胡明娃、贾永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娄永奎,王永儒,胡明娃,贾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住所地西大街。被执行人娄永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儒,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明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永红,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娄永奎,贾永红,胡明娃,王永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借款4937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