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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金龙与被执行人李朋、赵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龙,李朋,赵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执行人李朋(曾用名:李健),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被执行人赵桂香,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申请执行人马金龙与被执行人李朋、赵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朋、赵桂香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凤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