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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肖增厚与马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增厚,马洪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904号原告肖增厚,男,住乌兰浩特市。被告马洪伟,男,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增厚与被告马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增厚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肖增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肖增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肖增厚承担。审 判 长 敖 宝 柱代理审判员 包 永 庆人民赔审员赵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