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丽晖与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晖,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郭丽晖,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千顷。申请执行人郭丽晖与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2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丽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品光与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闽0181执581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闽0181执581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2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