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唯美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加多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唯美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多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003号原告深圳市唯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水库路黄埔大王山工业园四号厂房三楼西侧四号。法定代表人袁仁和。被告深圳市加多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星工一路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宗锋。原告深圳市唯美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加多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份的剩余货款19750元,及欠款利息2000元和之前多次去往被告公司洽谈的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3000元,合计2475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袁仁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尚欠货款金额原、被告有交易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手板模型等产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采购合同、送货单及短信通信记录等证据,并主张2015年10月,原告向被告供货金额共计20950元,因之前双方交易中被告多支付了部分货款,抵扣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75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采购合同所载金额均可与送货单相对应,且采购合同、送货单由被告公司员工签名予以确认,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相互佐证,足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未付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货款1975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损失责任。因原告诉请利息金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应自送货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关于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因双方未对上述费用进行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结果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加多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唯美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750元及利息(利息以19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唯美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深圳市加多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