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敬怀申请谢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怀,谢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怀,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谢晓忠,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李敬怀申请执行谢晓忠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