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712号原告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水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