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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4民初1538号原告杨某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师康,乾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村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雨婷。因双方缺乏了解,沟通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从未承担家庭责任,无上进心,经常还要原告为其支付生活费用,结婚以来双方生活环境没有任何改善。2014年2月初,原、被告感情逐渐恶化,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经常通过汇款方式给付孩子生活费,被告对原告却是不闻不问,并更换手机号码,使双方无法联系。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雨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返还原告嫁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外打工,关系较好。原告在家照顾孩子期间,被告每月将打工收入寄给原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加之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的爱护和照顾,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雨婷,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大部分时间均在外打工,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2015年3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嫁妆有被子6床、床单10条以及个人衣物。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长时间异地打工,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隔阂,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离婚,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