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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行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土地拍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瑞芬。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君。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光。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展。上诉人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瑞芬。上诉人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因土地拍卖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属的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的大城预字(2015)-2号字地的拍卖成交书无利害关系,故不应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的起诉,不予立案。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上诉称,2016年3月,上诉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上诉人的宅基地已被收归国有,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明知涉案宅基地没有动迁,不是净地,将涉及上诉人宅基地的土地进行拍卖,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与该拍卖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的宅基地已经过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征收,变为建设用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拍卖行为是在案涉土地被征收后,对该宗土地进行拍卖的行为,该行为与案涉土地被征收前的原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作为原权利人不具有对征收之后的拍卖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