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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士彬与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彬,闫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693-2号原告:李士彬,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闫胜,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2016年10月13日,本院受理原告李士彬与被告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福利二0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