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贯金、孙百顺与姚建林、孟祥启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贯金,孙百顺,姚建林,孟祥启,邵瑞菊,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16号之一申请人:孙贯金,男性,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孙百顺,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姚建林,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孟祥启,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邵瑞菊,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2日生效的(2016)鲁1728民初2374号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姚建林名下的鲁R×××××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和被执行人姚建林、邵瑞菊、孟祥启、王建军所有的一台鲁工牌热压机、一台鲁工牌冷压机、一台合力牌叉车、一台锅炉(在东新农场路南)予以查封一年。二、将申请人孙百顺所有的一辆鲁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一年。实际查封被执行人姚建林名下的鲁R×××××号别克牌轿车,查封申请人孙百顺所有的一辆鲁R×××××轿车一辆。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