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云绪、陆雪萍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绪,陆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黄云绪,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德建,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雪萍,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黄云绪与被执行人陆雪萍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云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9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其工商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船舶,发现被执行人陆雪萍名下的房地产、船舶均已抵押,并被其他单位先行查扣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