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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野子延诉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野子延,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637号申请执行人野子延。被执行人刘建。野子延诉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481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野子延依据(2016)郑黄证执字第58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建名下银行存款345747.5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