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鑫良与沈国明、曹国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鑫良,沈国明,曹国昌,陆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807号原告:胡鑫良。被告:沈国明。被告:曹国昌。被告:陆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鑫良与被告沈国明、被告曹国昌、被告陆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鑫良撤回对被告沈国明、被告曹国昌、被告陆卫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鑫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