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052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范发艮与金沙县禹谟镇牌坊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发艮,金沙县禹谟镇牌坊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052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范发艮,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巫溪县鱼鳞乡长冈村。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牌坊岩煤矿。本院在执行范发艮申请执行金沙县禹谟镇牌坊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动和解,申请人范发艮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11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孙 迅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