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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终字第113号-1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润莲、TANVICTOR(谈家栋)、刘松、王静、袁璐,肖宏立等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美茹,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字第113号-1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美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邓向丽,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政府大楼27楼。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铁军,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美茹与李润莲等26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2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美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美茹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美茹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黄玉财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