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132号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免收。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