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十组与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阳继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十组,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阳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十组。负责人魏克球,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隆回县人民政府蔬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曾和生,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阳继志,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十组与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阳继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现在已停业,经查询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阳继志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十组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