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宗盛拉链纽扣制造有限公司与宜昌弘德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宗盛拉链纽扣制造有限公司,宜昌弘德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宗盛拉链纽扣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工业园区2幢。法定代表人夏雄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弘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6号A座法定代表人黄艳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宗盛拉链纽扣制造有限公司与宜昌弘德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宜昌弘德服装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江苏宗盛拉链纽扣制造有限公司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