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省轩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俊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轩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俊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210号原告:江西省轩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江西俊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轩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俊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徐建明、熊小英共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