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592号申请执行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0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万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及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