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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维国与陈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维国,陈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860号原告:赖维国,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崔雪,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亚洲,男,1986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赖维国与被告陈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赖维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赖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维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赖维国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