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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郑莉莉、陈教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郑莉莉,陈教令,陈教导,郑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43479681。法定代表人陈君敢。被执行人郑莉莉,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教令,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教导,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郑映雪,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莉莉、陈教令、陈教导、郑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郑莉莉、陈教令、陈教导、郑映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莉莉缴纳执行款188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郑莉莉、陈教令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路467号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35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郑映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额保证金额2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陈教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额保证金额200万元为限;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889元,执行费220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郑莉莉、陈教令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路467号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量解决,暂不要求拍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莉莉、陈教令、陈教导、郑映雪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莉莉、陈教令、陈教导、郑映雪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中,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莉莉、陈教令、陈教导、郑映雪不履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