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严国伦申请执行贵州靖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伦,贵州靖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严国伦,男,汉族。被执行人:贵州靖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严国伦申请执行贵州靖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靖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严国伦人民币55102.20元,承担执行费726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由第三人陈文云提供担保,约定2016年12月底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严国伦依据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贵州靖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