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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光成与中共枣阳市委老干部工作局、陈文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成,中共枣阳市委老干部工作局,陈文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453号原告朱光成,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中共枣阳市委老干部工作局。被告陈文林,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成诉被告中共枣阳市委老干部工作局、陈文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文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光成撤回对陈文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光成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