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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温高锋与香格里拉市固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高锋,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高锋,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温高锋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XX元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