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温高锋与香格里拉市固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高锋,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高锋,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温高锋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XX元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