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岳景阳与李军、李玉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景阳,李军,李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岳景阳,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玉萍,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系被告李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岳景阳与李军、李玉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李军、李玉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岳景阳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明 来自